南阳师范学院校内双选活动管理规定
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
徐照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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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阳师范学院
校内双选活动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,协调处理好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关系,以维护用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管理秩序及学校、用人单位、毕业生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我校招生就业处总体负责协调安排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。
第三条 用人单位来校举办招聘活动,必须提前一周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进行联系和商议,经取得同意后,方可于每年11月20日以后来校举办招聘活动。
第四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需求信息、联系方式、参加招聘的人员等有关事宜告知我校招生就业处,由其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和需求信息,统一协调安排招聘活动。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招聘信息和需求信息,不得擅自组织招聘活动。
第五条 用人单位来校举办招聘活动时,须出示本单位的介绍信及相关资料(私营企业、独资企业、合资企业等须出示相关证明),并向学校和毕业生如实地、客观地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及对毕业生的要求和使用意向。
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需张贴标语、横幅和宣传广告等,应经我校招生就业处同意,并在指定地点张贴。未经同意的,一律不得擅自张贴。
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遵守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自愿的原则,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。对毕业生的身体状况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,应在签约之前进行体检、申明等,否则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条 面试过程中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及涉及隐私的言行,有此类行为的,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和提出抗议。有违法行为的,将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,进行秘密面试活动。我校招生就业处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,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。
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决定录用毕业生后,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由我校统一印发给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,并填写录用毕业生登记表,一并交回我校招生就业处,以便盖章和编制就业计划。需带回用人单位的协议书,应在两周内寄回学校。
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若有协议以外的其他约定(约定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毕业生就业的方针、政策和学校有关就业的政策规定),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注明并双方签字或盖章,以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。
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一经签订协议书后,必须履行就业协议,不得私自违约,在未征得我校招生就业处同意前,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及其档案退回我校。毕业生报到后,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,按在职人员处理,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及其档案退回学校。
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言行,我校招生就业处有权制止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聘活动,不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我校招生就业处。
招 生 就业 处
二○○六年三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