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

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徐照波 133

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

 

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《就业协议书》)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,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的合同文件,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。为保证就业秩序,维护学校声誉,保护毕业生、用人单位利益,特制定此规定。

一、《就业协议书》管理规定:

1、每位毕业生具有唯一编号的《就业协议书》一式三份,不得私自转让和挪用,复印无效;  

2、《就业协议书》填错、损坏者可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重新购买,但必须交回原《就业协议书》;

3、《就业协议书》如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或盖章,但尚未加盖学院公章,毕业生如申请重新购买《就业协议书》,必须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院出示书面解除证明,交回原《就业协议书》,方可重新购买;

4、《就业协议书》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办。如需补办,丢失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,由所在系审核,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,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备案,一个月后方可重新补办。如采取欺骗、买卖等手段获取《就业协议书》的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5、未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的毕业生考取专升本或公务员后,应将空白的协议书交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;已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的毕业生考取专升本或公务员后,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,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就业协议书面证明,并将已签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,学院方可办理相关手续。

6、毕业派遣时未使用《就业协议书》的毕业生要妥善保管,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可使用。

二、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须知

毕业生《就业协议书》由本人一律用钢笔填写,字迹清楚。具体要求如下:

1、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  :

毕业生本人基本情况(姓名、性别、年龄等)由毕业生如实填写;所填写的专业名称应为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全称,不得简写、误写;家庭住址应为毕业生入学前生源所在地,如有变动以生源地为准;应聘意见一般应写明本人意愿,如:“愿意到贵单位工作”、“同意”等字样,毕业生本人签字。  

2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  :

单位名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一致,不要简写、误写或写别名;单位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邮编及通讯地址一定要填写详细、真实;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要填写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详细地址(要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确认清楚);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要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,如人才交流中心、人才市场等要有准确的省份、城市名称、街道、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。

用人单位的意见,除签署具体工作单位意见及公章外,还要按单位隶属关系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:

(1)省内教育系统所属单位,需有市(地)或县教育局签署的意见及公章;

(2)省内市(地)或县所属非教育系统单位,需有市(地)或县人事局签署的意见及公章;

(3)省内无主管部门的非国有单位(民营、私营、外资企业或公司),需有单位所在市(地)、县人才交流机构签署的意见及公章,可为毕业生提供办理落户、保管人事档案等人事代理服务;

(4)省内中直机关、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,并需有省人事厅开具的正式接收函(如省内各大高校、考取公务员等);

(5)省内中省直大中型企业(计划单列单位)可以自主接收毕业生,有本企业人事部门的意见及公章即可;

(6)外省属单位,需有所属省或市(地)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;

(7)外省国家部委所属单位,需有所属国家部委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;

(8)军队单位,需有师级以上政治部意见及公章;

3、学校意见栏:

(1)学校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邮政编码及学校通讯地址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印制,任何人不得填写和涂改;

(2)院(系、所)意见:由系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,盖系公章;

(3)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: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签章。

4、备注栏  :

(1)、用人单位接收其户口和档案(含人事代理)的请注明“接收户口和档案”字样。

(2)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条款或未尽事宜,经双方协商后可加入备注栏。口头协议不受保护。为防止欺诈和违约纠纷的发生,一般应由毕业生本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。

三、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注意事项

1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,要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,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《就业协议书》编制就业方案,办理有关派遣手续。

2、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,一律使用具有唯一编号的《就业协议书》,不得使用其他人编号的《就业协议书》,一经发现按作废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
3、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。凡采取欺骗手段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,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的协议生效外,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。

4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,口头形式的协议或约定,一律不予承认;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,不得损害学校、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。

5、拟参加国家、地方项目(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、到村任职等)或参加专升本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时,应将参加项目或专升本考试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,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备注栏予以说明。毕业生未告知、未经协商由于参加项目或专升本而造成违约的,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
6、毕业生应及时将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。邮寄应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,送交协议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,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,以备查用。

7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,毕业生要求再次领取《就业协议书》重新择业的,按违约处理。

8、如毕业生违约,毕业生需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解约的书面证明,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方可重新领取新的《就业协议书》;如用人单位违约,毕业生要及时报告院系就业工作部门,以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。

四、就业协议书的邮寄办法:

1、申请提前盖章的毕业生,应及时将《就业协议书》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或亲自送交用人单位。

2、用人单位将《就业协议书》可直接邮寄给本人,也可邮寄给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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